《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0 17: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254/2020-00069
- 发文日期
- 2020-10-10
- 公开日期
- 2020-10-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行政,事务,宗教团体,宗教事务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宗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江苏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论坛、讲坛、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苏民宗办发〔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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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宗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江苏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论坛、讲坛、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苏民宗办发〔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我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活动,我局对《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宗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2月1日起公布施行)、江苏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论坛、讲坛、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苏民宗办发﹝2020﹞24号)。
三、文件制定的过程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和国宗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施行后,我局即启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宗教处承担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市(县)区民宗局、经开区党群部以及各市级宗教团体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消化吸收,采纳了锡山区民宗局、新吴区民宗局等单位的部分意见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同意,9月25日,宗教处向政法处提交合法性审核材料。政法处会同局法律顾问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草案符合局法定职责,无超越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没有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符合《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相关程序要求,同意将草案提请局办公会议审议。10月10日,市民宗局召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管理办法》。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14条(原《管理办法》(暂行)有11条),删除了原《管理办法》(暂行)第10条的第二、三、四、五款,增加了第11、12、13、14条,略为修改了原《管理办法》(暂行)的第1、2、3、4、5条。
重点内容是:第1至3条,主要交代修订后《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第4至5条主要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培训活动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6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与固定处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条件;第7至9条,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教育培训的审批程序、条件、要求等;第10条,要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培训活动应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第11条主要明确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总的原则。第12条主要是强化教育培训预算管理。第13、14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发布日期。
五、有关说明
由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宗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江苏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论坛、讲坛、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苏民宗办发〔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均已施行,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