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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1 11: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254/2020-00067
发文日期
2020-10-10
公开日期
2020-10-11
文件编号
锡民宗规〔2020〕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面向企业法人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工作制度,措施,宗教团体,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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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现将《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9月1日我局印发的《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暂行)》(锡民宗通﹝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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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宗局,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市各宗教团体:

  现将《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9月1日我局印发的《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暂行)》(锡民宗通﹝2018﹞20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活动,把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正确政治方向,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是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面向本团体、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的培训班、读书班、研讨班、轮训班、讲经讲道活动等。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活动的对象,原则上限于本团体、本场所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活动政治安全、规范有序。

  宗教团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活动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团体、本场所举办教育培训的政治安全与活动安全担负主体责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育培训,应当坚持爱国爱教、依法依规、规范安全的原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增强教育培训内容的政治性、合理性和针对性,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

  第六条  固定处所类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类宗教活动场所开展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的,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本场所所在地市(县)、区相应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市(县)、区宗教团体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宗教团体批复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方可按照团体批复意见举办教育培训;宗教团体不同意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办。宗教团体的批复意见应当同时抄报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没有相应市(县)、区宗教团体的,拟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设区的市相应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的相应宗教团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市(县)、区宗教团体的职责。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拟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相应宗教团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教育培训计划,包含教育培训的目的、地点、时长、对象及人数、主要内容及课程设置、授课人员和预算等情况;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资料;

  (三)教育培训大纲;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教育培训场地基础设施和培训活动安全措施等情况;

  (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九条 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育培训申请的审查主要围绕政治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进行,对教育培训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长、规模和师资等是否适当进行审核,也可以结合申请材料到现场进行查看后再做出结论。

  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论坛、讲坛、研讨会等活动,应当向宗教工作部门严格履行报备手续,执行“一办一报”制度,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由排序第一的单位报备。主办单位应提前15日将《举办论坛、讲坛、研讨会等活动报备表》和相关活动方案报相应宗教工作部门,报备表一式两份,一份主办单位留存,一份宗教工作部门留存。

  有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的活动,还应报外事、台湾事务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活动应当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举办的宗教教育培训活动影响、干扰、侵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教育培训等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不得摊派或转嫁活动经费,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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