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03 10: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1月修订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组织实施

1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市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一查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查管理制度是否上墙;三查管理组织成员是否熟悉各项管理制度

民族处

宗教处

2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查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四查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民族处

宗教处

3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市民宗局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一查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情况;二查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三查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四查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情况

办公室

4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第2号令)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情况

50%

筹备设立期

现场检查

查看筹备进展情况

法规处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