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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8-02-01 07:2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254/2018-00038
发文日期
2018-02-0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微言宗教”微信平台
公开形式
网站,公示栏,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转发,事务,宗教事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新修订《条例》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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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释  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例第三十条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主体、地点和申请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二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经审批同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三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修建在寺观教堂外。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发生此种情况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即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由民政部门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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