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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一条

发布时间:2018-01-11 07: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254/2018-00011
发文日期
2018-01-1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微言宗教”微信平台
公开形式
网站,公示栏,报刊,广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转发,事务,宗教事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新修订《条例》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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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土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说的不动产,主要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生效原则,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只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不动产权证书后,产权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为保护宗教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宗教界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防止宗教界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被私分、侵占或私自处分。

  土地使用权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得以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为防止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使用的土地被侵占或私自处分,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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