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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发布时间:2018-01-10 07:0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254/2018-00010
发文日期
2018-01-1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微言宗教”微信平台
公开形式
网站,公示栏,报刊,广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转发,事务,宗教事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新修订《条例》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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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释  义

  本条是有关保护宗教财产的规定。

  宗教财产具体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含山林、草场、墓地)、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如奉献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香客住宿费等)、门票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和所办企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合法资产、收入等。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总的原则。同时,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本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法人资格。因此,宗教团体以及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民事主体,其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确定的原则,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作了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是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侵犯宗教财产的情况主要包括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财产,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等,对这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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