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8-01-08 07:5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254/2018-00008
- 发文日期
- 2018-01-08
- 公开日期
- 2018-01-0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言宗教”微信平台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示栏,报刊,广播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转发,事务,宗教事务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新修订《条例》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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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释 义
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管理的规定。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其他方面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二是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涉及新闻信息、互联网出版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的规定。三是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是《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同时,国家制定的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也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遵守的。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参见第四十五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