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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8-01-06 07: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254/2018-00006
发文日期
2018-01-06
公开日期
2018-01-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微言宗教”微信平台
公开形式
网站,公示栏,报刊,广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转发,事务,宗教事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新修订《条例》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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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进口的规定。

  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进口是其重要手段之一。过去,境外通过公共媒体等渠道指责、抹黑我国宗教政策法规,导致西方民众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存在较大误解,甚至还出现过向我国大量携带、运送《圣经》的情况。当前,国际反恐形势严峻,宗教极端思想蔓延,加强对有关出版物、印刷品等的监管,也是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修订新增加了关于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进口的规定。

  本条所称有关规定,主要是指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如果在自用、合理范围内,是可以进境的。如果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需要向海关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海关凭此证明对相关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行征税验放。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还规定,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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