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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族成份,如何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发布时间:2016-11-16 15: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答:(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确认定的民族名称为准;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六)凡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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